对于父母而言,养育子女是他们共同的责任和使命,在大部分情况下,法院将会裁定未承担抚养权的那一方支付抚养费用。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均可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利,最终经过平等且公正的协商达成共识:
即向孩子提供生活照料的责任人自行负担起相关开支,无需对方支付任何费用。
这种协商所达成的协议,同样得到了法院的尊重与认可。
然而,如果由法院进行裁决,那么结果往往并非如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