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追索债权人无法寻找到需偿付债务之人,且涉及之人具备宣告失踪之法定要件,债权人可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债务人宣告为失踪人,并由其财产代管人负责代为清偿所欠款项;
反之,若欠款人并不满足宣告失踪之法定要件,债权人亦可通过请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等合法途径,以实现自身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