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二人
办理离婚手续的过程中,关于
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可能出现某些情况需要进行反悔处理。
这些情形包括:
在
财产分割协议签署的过程中,倘若发现其中存在欺骗行为或者威胁压迫等不当手段,那么就具备了反悔的条件。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
当事人可以通过启动法律程序的方式,要求对已经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变更。
然而,如果在男女双方签订的
离婚协议之后的一年以内,并没有发现任何诸如欺骗或威胁等
违法行为,那么就无法再对财产分割协议提出异议。
此外,即使存在上述违法行为,但如果没有足够的
证据证明,那么人
民法院也将不会支持相关的
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
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
欺诈、
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