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人单位因无过失而解除与
劳动者签订的
劳动合同时,如果未按照法律规定提前向劳动者知会情况并正式通知其本人,那么该用人单位不仅需要支付
代通知金,而且还需承担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责任。
这些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劳动合同的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以至于原有的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执行且双方未能就相关事项达成新的协议或修改原有的劳动
合同条款;
二是劳动者因自身原因无法胜任工作,经用人单位培训后或者通过调整其工作岗位,依然无法达到工作要求的水平;
三是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非
过失性辞退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