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照国家政策要求,按照固定时间节点和金额标准进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操作,不可出现延迟缴纳或数额不足的情况。
对于确实存在经济压力,无法按期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任务的用人单位,必须经过其内部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集体决议,并且在征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严格审查之后,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提交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适当降低缴存比例或暂时停止缴纳。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