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探望权行使的具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亲自前往子女处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和互动;
二、在短期内与其共同生活,以建立更紧密的亲子关系;
三、通过通信、打电话以及赠送各种物品或者礼品等形式,增进双方之间的感情;
四、共同进餐也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探望方式,可以让彼此更好地了解对方的饮食习惯和口味。
所谓的“探望权”,是指在
夫妻离婚之后,未实际
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所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进行探望、保持联系、定期会面、进行交往以及短期共同生活的合法权益。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