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具备下述任何一种情况时,抚养费用得以下调:
首先,若抚养孩子的一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其失去了经济来源,无力按照原先制定的协议或法院的判决来支付抚养费用,且另一方有能力承担这部分费用;
其次,如果抚养孩子的一方因为触犯法律需服刑,从而无法支付抚养费用;
最后,当抚养孩子的一方再次结婚,其新配偶愿意承担起抚养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抚养费用的具体金额,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进行确定。
对于有稳定收入的父母来说,抚养费用通常可以按照他们每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这个范围内进行支付。
如果父母需要同时承担两个及以上孩子的抚养费用,那么他们所需要支付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是一般不能超过他们每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对于没有稳定收入的父母而言,抚养费用的具体金额则可以参考当年的总收入或者同行业的平均收入,并按照上述比例来进行计算。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抚养费用的具体金额还可以适当上调或者下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