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所陈述之罪行是否已为司法机构掌握以及犯罪者是否自愿投案作为区分坦白与自首的标准。
坦白,通常指犯罪分子在被动归案之后,诚实地交代其被指控实施的犯罪事实。
犯罪发生之后,主动向公安或司法机构投案并全盘真实地陈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便是自首。
坦白与自首之间的核心差别便在于所陈述的罪行是否已为司法机构掌握,如果犯罪分子如实供述了司法机构已经掌握的自身罪行,则属于坦白范畴;
反之,若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能够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自身其他罪行,那么这就构成了自首。
此外,两者的另一个重要区别在于是否自愿投案,坦白往往是在被动归案的情况下进行的,而自首则通常由犯罪分子自行选择投案。
因此,坦白与自首所体现出的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程度存在差异,自首更能证明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有所降低。
因此,自首被视为法定的从轻量刑情节,而坦白则属于酌定的量刑因素。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