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女性在孕期、产期或流产后半年之内,男性无权向法院申请离婚。
换言之,若在哺乳期内,且夫妻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则可自行前往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相关的离婚手续。
然而,若女方不同意离婚,则男方所提出的离婚请求将被视为无效。
通常而言,夫妻任意一方皆有权随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然而,为保障婚姻生活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者的权益,我国法律亦规定了在特定情形下,男性无法提起离婚诉讼。
“男性无法提起离婚诉讼”并非意味着男性失去了离婚的自由权利,而是在维护妇女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适当延长了男性提出离婚诉讼的期限。
然而,在此期间,男性并非完全丧失离婚请求权,法律另设有例外条款,即当人民法院认定“确有必要”时,仍可根据实际情况受理男性的离婚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