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完成逮捕行为,即意味着公安机关已经依法持带着经检察院签发的逮捕令,针对涉嫌犯罪的相关人员进行逮捕。
在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向被捕者展示正式的逮捕证明文件。
逮捕之后,必须立即将其移送到看守所予以关押。
除非存在通知上的困难,公安机关应在逮捕后的24小时内,通过合适的方式将逮捕信息通知给被逮捕者的亲属或监护人。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