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担保是否应视为夫妻共同负债这一问题,答案并不明确。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某项债务是否属夫妻共同负债,需以该项债务是否用于家庭生活这一标准为准绳。
然而,个人担保并非为家庭生活所需负担之债务,因此通常情况下不宜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负债。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正式生效实施,其中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指出,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一方在事后予以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承担的债务,均被视为夫妻共同负债。
然而,若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则不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负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