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指出:
在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时,必须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以及结果公开等基本原则。
具体而言,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全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宜。
同时,房屋征收部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专门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独立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执行工作。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将其作为谋求商业利益的手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