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
驰名商标的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该
商标在广泛的受众群体中,必须被广大相关者普遍认知与接受;
第二,在商标的实际使用过程中,其持续时间不得少于五年;
第三,在过去的三年内,该商标需要通过适当的广告宣传以及促销活动,并且这些活动的实施方式以及覆盖区域都要符合相应的规定;
第四,该商标曾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其他国家及地区获得过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最后,还有其他一些可能影响到驰名商标评估的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
法规定请求驰名
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
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
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
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
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
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
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
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