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为房屋补偿费用(又称“房屋重置费”),旨在对被拆迁房屋所有者遭受之损失进行全面补偿,其补偿额度将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以及折旧程度进行分类划分并以每平方米的价格具体标定。
第二类则是周转补偿费用,它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在临时生活中,因迁移或寻找临时住所而产生的诸多不便与困扰,该费用的补偿额度将依据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分类划分,并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以月度为单位进行相应的补贴。
最后一类是奖励性补偿费用,其主要目的在于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各项标准,均需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状况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综合考量后加以明确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