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发生租赁房屋需要维修之情况时,其相关的维修费用通常应由出租方承担。
在此类情况下,若租赁物出现无法满足预定使用要求的情形,出租方有责任对租赁物进行必要的修复及养护措施,从而确保
承租方能顺利地使用该租赁物,这其中也包括日常的维护保养工作。
然而,若房屋的缺损系承租方过失所致或者双方已达成协议由承租方
全权负责对于房屋的检查、维护和修理事宜时,相应的维修费用则需由承租方来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