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涉及牵涉到假冒香烟非法运营车辆扣留的问题时,实际上其刑事责任之有无取决于当事人对此事的知晓程度。
若相对方对所载商品毫不知情,且无任何蓄意犯罪的恶意,则无法将其视为犯罪分子。
然而,若是承运人员明确知晓自身正在运输的即为烟草专卖品,却依然为那些缺乏正规准运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运输活动,那么他们就将被依法视作生产与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同犯者,这便意味着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同时其违法所得也将被没收,此外还可对其参与的该次非法运输所获得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处以罚款。《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