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的特定施用对象:
针对那些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一定条件的可适用缓刑处理。
缓刑实施的必备条件为:
在犯罪分子行为性质较为轻微并且切实有改过自新的诚意同时,经评估使用缓刑并不会对社会造成再次危害,以及此类人员所居住社区环境没有因犯罪行为而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情况下,经过法院仔细评估后,判断出不将犯罪分子关押也不会对社会造成再危害的结果。《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