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需提出离婚诉求,所需的经济成本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在法律程序中,案件受理费仅为诉讼费用的一项类别,请求离婚之初即应缴纳此项费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所擘画的《诉讼费用缴纳暂行办法》规定,对于离婚案件,每位原告须向法院支付50元至300元不等的费用。
若涉及到财产分配问题,且财产总价值不超过20万元,便无需额外缴付;
然而,若财产总值超出20万元的范畴,超过部分则会按比例缴纳0.5%的费用。
关于离婚案件中的诉讼费用承担问题,将由加州第三巡回上诉法院进行裁定与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