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基础上,相关纠纷可通过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加以化解,若协商无果,则需交由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进行裁决和调解。
首先,对于单位之间产生的争议事宜,通常应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予以受理并协调解决;
其次,针对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单位之间所引发的纷争,应当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审理和处置。
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农村土地确权纠纷主要指的是当事人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其附属权益等方面,因权属归属而产生的各种争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