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犯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对于民众人身权益的严密保护,其中包含了住宅安宁权这一重要分支。
住宅安宁权特指民众享有其住宅及个体生活免受外界干扰的独立人权,其内容涵盖个体信息的掌控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以及私人领域的所有权等多个层面。
2、本罪在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形式为实施了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违法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所有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成为本罪的
犯罪嫌疑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为故意为之。
行为人明知自身的侵入或不退出行为已违背了权利人的意愿,或是破坏了他人住宅的宁静氛围,却仍积极侵入或消极不退出,便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
若误入他人住宅,一旦发现应立即退出,或者因正当理由需要紧急进入他人住宅者,则不视为本罪的成立条件。
例如,当发生火灾且屋内无人时,由于无法征得同意,消防队员采取破门而入的方式进行救援,此举便属于法律上的
紧急避险行为。《
刑法》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
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