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因涉嫌
违法而遭受
刑事拘留并不意味着一定会留下
案底。
所谓
刑事案底,乃是指在经过由法院进行的严肃审理后,那些被判定为有罪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体现在其个人
身份信息中的法律记录,其中包含了
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形、审理过程的详细记录以及最终裁判的结果等等方面的资料。
在
刑事诉讼的实施过程中,
拘留作为一种临时性措施被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用于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在此过程中,面临法定的紧急状况时,对于现场发现的现行罪犯或者重大嫌疑人,则采用此种手段来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刑事拘留并非
刑事处罚的一部分,而是侦查过程中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性的措施,因此并不具备形成案底的资格。
只有当通过刑事处罚决定给予
当事人相应制裁之后,方能留下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