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在下定决心步入婚姻殿堂之前所购置的房产并不被视为夫妇共有的财产范畴之内。
而在法律层面上,被认定为夫妻共有的财产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各类资产。
在此前提之下,若在购置房产时尚未正式缔
结婚姻关系,则该房产便无法被纳入到
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之中。
然而,倘若在
购房过程中,双方均有
出资贡献,且该房产在婚后得到了实际占有和使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房产就应该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