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此需要明确指出,要约与要约邀请这两个概念之间存在显著差异。
要约乃是当事人心怀建立合同意愿的一种表达方式,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他人能够向其发出合同之提议,这两种术语具有本质性的差别。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在广义上讲,所谓要约乃是指当事人心中渴望与他方缔结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
这种意思表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具体且详尽;
(2)能够表明经由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后,要约人必须受到该意思表示的实质性约束。
同时,第四百七十三条也确立了要约邀请的定义,即当事人所欲表达的是希望他人向其发出签订合同的建议。
例如,拍卖公告、招标公告、股票公开发行说明书、债券发行募集方法、基金设立募集说明书以及各类商业广告及宣传、邮寄的商品价格表等等,都属于要约邀请范畴。
然而,如果某种商业广告或宣传的实际内容符合要约成立所需具备的各项要求,那么它便可构成要约。《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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