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刑事辩护专题 > 刑事自诉专题 > 哪些情况能刑事自诉

哪些情况能刑事自诉

对于以下案例,被害者以及其法定代理人皆可发起刑事自诉程序:
(一)经司法裁判机构责令须经过告知后方可处理的案件,如:
1、涉及到侮辱或诽谤的案件;
2、违反法律规定强制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案件;
3、对个人实施虐待行为的案件;
4、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案件。
(二)在人民检察院未提起公诉的情况下,若被害人拥有充分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例如: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案件;
2、未经许可擅自闯入他人住宅的案件;
3、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案件;
4、有配偶者与他人重婚的案件;
5、遗弃家庭成员的案件;
6、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案件;
7、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案件;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在此类案件中,若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但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且该案件可由公安机关受理,或者认为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那么法院应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三)当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了自身的人身权、财产权,且该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同时也有证据表明曾就此提出过控告,然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却未能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最新修订:2024-05-05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咨询律师
段文超律师

帮助人数: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