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起离婚诉讼时,您需提交以下必要的证据材料:
首先,有关您结婚事实的证明文件——结婚证书或者婚姻登记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其次是证明婚姻基础情况的资料;
另外还包括证明婚后婚姻状况变化和导致离婚原因的相关证据材料;
同时,还要准备能够反映目前婚姻关系现状的证明文件;
如果有孩子的话,还需要提供其出生证明以及户籍证明等资料,以及关于夫妻双方对抚养孩子的意愿、孩子归属的相关陈述;
最后,提供一份详细的财产清单以及双方的经济状况证明;
此外,如果您需要对方提供经济援助,则需要提供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若您希望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则需要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相关证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