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业设施拆除补偿办法,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代替土地的价格差别所产生的额外补偿损失;
因为经营业务的终止而导致的损失以及生产产量降低的损失;
地面建筑物和各种机械设施等固定资产的全额损害;
不可移动的设备如房屋、设备等的移送费用;
为解除
雇佣关系的员工制定安置计划时涉及到的补偿费用。
根据我国法律要求,被征收人有权选择现金补偿,或者选择房
产权的交换。
若被征收人选定了房产权的交换方式进行补偿,那么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将负责提供相应的用于产权交换的房屋,且需要与被征收人共同计算出被
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与用来交换的房屋价值间的差距,并及时进行
清算。
至于旧城区改造过程中征收私人住宅时,如果被征收人选择在改造地段进行
房屋产权的交换,发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责任提供改造地段或距离最近的地段的房屋。
对于商业店铺的
拆迁补偿标准而言,同样也包含了以下几点注意事项:
代替土地的价格差别所产生的额外补偿损失;
因为经营业务的终止而导致的损失以及生产产量降低的损失;
地面建筑物和各种机械设施等固定资产的全额损害;
不可移动的设备如房屋、设备等的移送费用;
为解除雇佣关系的员工制定安置计划时涉及到的补偿费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
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