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时,并未将被拘留的具体天数设定为必要条件,只要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所明确列明的条件,就可依法申请并批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可以赋予取保候审的权利:
(一)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二)如果判定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通过采用取保候审措施可以有效避免其社会危害性;
(三)若是患者患有严重疾病,日常生活无法自我料理;
或者是孕妇或是正在哺乳期的女性,同样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制度来避免其社会危害性;
(四)如果案件审理的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且案件尚未审理完毕,那么就应当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