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拆迁房屋所涉及到的补偿款项、安置补偿费用,以及地上附着物(例如农作物)的费用、拆迁过程中所带来的损失补偿以及额外的奖励措施等方面;
2、全国范围内各个不同地区的征用土地具体补偿政策,往往需要综合考虑该地区的本地经济状况与其他相关因素后才能最终确定;
3、建筑物拆除与重建的作业单位需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与标准,对被批准拆迁的房屋所有权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给予多种形式的补偿,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补偿金。
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涉及到的拆迁补偿内容通常涵盖了房屋的补偿费用、相关人员的周转安置费用,这两者无疑是绝对必要的补偿项目,然而具体的补偿标砖则必须依据当地区域的房地产价格,同时还需考虑被拆迁房屋本身的折旧程度,而且还有可能有奖励性的补偿费,旨在鼓励原房屋居住者能够大力支持并配合拆迁作业工作,这种补偿并非人人都会享受得到。
对于因为拆迁房屋而引发的生产经营损失的补偿问题,总体来说,这种损失补偿应当依据被拆迁房屋在被征收之前的效益水平、停产停业所持续时间,以及其它相关因素等多方面因素共同确定。
具体的实施办法将由各省级行政区、自治区和直辖市负责制订与执行。
在最终的拆迁补偿方案设定方面,既可以选择纯粹的货币补偿方式,也可以考虑引用房屋产权调整的方法,当然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两种方式结合起来使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