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在合法范围内有权利选择是否进行土地流转行为。
承包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权益,其主体主要是广大的承包者们,他们有权力自主决定土地的流转方式和时间。
同时,发包方并无权单独解除已经签订的合同,更不能采取强制手段要求承包者归还拖欠款项。
如果发包方强行进行土地转让,那么这种转让将被视为无效,并且需要对因此而给承包者带来的经济损失负责。
在承包期限内,发包方不得擅自解除承包合同,也不得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强迫承包者放弃或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更不能以口粮田、责任田等名义收回承包地进行重新招标承包,同时也不能收回承包地的最高欠款额度。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