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启动诉讼的主体不同。
第二次审判程序得以启动的关键在于第一次审判程序中的各个当事人,然而在再审程序中,启动起诉的主体却包括了原审人民法院的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2.启动诉讼的时机不同。
第二次审判本质上是对初次审判的延续,因此有关上诉的时限自然会出现相应的限制。
当一些当事人对初次判决或裁定感到不满时,便有权向其上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申请,该时限为十五天;
而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对初次审判的裁定不满意的话,他们同样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该时限仅为十天。
反观再审程序,行政诉讼法则没有对其启动的时间作出任何具体的规定。
3.启动诉讼所对应的法院不同。
在第二次审判的过程中,必须有一个上级人民法院作为审查法院;
至于再审案件,其审判机关既可以是原先执行审判工作的法院,也可以是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进行审理,此外还有可能由更高等级的人民法院进行审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