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离婚之后的任何时间段里,若各执一词或双方的财务状况或者抚养孩子的能力发生了显著性的变动,那么其中一方均可提出变更儿童抚养权的申请。
变更抚养权的事宜通常会先由夫妻两人进行协商,如果协商无果的话,则可以提起诉讼,请求司法机关作出判决来改变现有的抚养情况。
在以下提到的几种情况中,司法机关将会予以支持:
首先,当与孩子共同生活的那一方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身体残缺而无法再尽到抚养责任时;
其次,当该方有虐待儿童行为,或者是与孩子共同生活导致对孩子心理或者生理健康产生危害时;
第三,对于年满八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而言,若是他们愿意跟随另外一方生活,并且也具备相应的抚养条件;
最后,如果存在其他合理的原因需要变更抚养权的情况,同样也应该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和认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