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由我来解答您对于工程行为与合同诈骗之间关系的疑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订)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明确规定,当中列出了若干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假借虚构的单位或者其他人的名义进行欺诈活动,从而获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且所涉金额达到一定规模,那么就应当承担对应的刑事责任。
具体来讲,当所得数额较大时,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向国家缴纳罚金;
若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它严重情节,刑期就会上升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同样需要缴纳罚金;
而当所涉金额极其庞大,或者还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时,则面临着最高十年甚至是无期徒刑,并且被要求缴纳高额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作为惩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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