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协议的内容由当事人各方自由协商确定,通常涉及到以下标准条款:
(1)签订协议的主体及其联系地址或注册地;
(2)协议所覆盖的事实对象;
(3)交易数量或服务范围的明确规定;
(4)商品或服务的高品质保障;
(5)价格或者酬金的确定及支付方式;
(6)履约的时间表、条理安排以及交付地点和方式的明确界定;
(7)关于违反协议约定时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详细说明;
以及(8)制定冲突处理机制以确保协议执行的顺利进行。
具体需要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用途定制上述规定,因为在不同类别的合同中,各条款的重要性和优先级会有差异,因而必须依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并调整。《民法典》第470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