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不涉及任何财产权益关系的,每项法律文书的支付费用在人民币800元至10,000元之间;
(二)如涉及财产权益关系的,每份文件所需支付的基本服务费用为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不等。
当争议的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时,将根据以下的计费比例进行分段累计计算。
关于争议标的额的计算比率如下所示:
在人民币10001元至100,000元之间的部分,收取5%至6%的费用;
在人民币100,001元至10,000,000元之间的部分,收取4%至5%的费用;
在人民币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之间的部分,收取3%至4%的费用;
在人民币50,000,001元至10,000,000元之间的部分,收取2%至3%的费用;
在人民币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之间的部分,收取1%至2%的费用;
以及在人民币50,000,001元及以上的部分,收取0.5%至1%的费用。
(一)在审查起诉阶段中,若未涉及任何财产权益关系的,每份法律文书的支付费用在人民币1500元至12,000元之间;
如涉及财产权益关系的,则需参照代理涉及财产权益关系的民法类案件收费标准的70%执行,但是支付的总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元。
(二)在审判阶段:
若未涉及财产权益关系的,(1)作为被告方辩护律师的服务:
支付的费用为人民币2500元至20,000元之间;
(2)作为自诉人或受害者的诉讼代理人的服务:
支付的费用为人民币2000元至15,000元之间;
而若是涉及财产权益关系的,则需参照代理涉及财产权益关系的民商事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