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是否满足下列条件:
首先是有被判管制、拘役或得以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性;
其次,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及以上的刑罚,但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则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
第三种情况为,当事人罹患严重疾病,导致其目前无法自行生活,或是正在分娩产期中的母亲,亦或是哺乳期内的妇女,经过权衡分析后,认为采取取保候审也不会引起实质性社会危险;
最后便是在羁押期间届满,案件尚未达成审判结果,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完整性,需要继续实行取保候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