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及县级以上地域范畴的各级人民政府,在设想或规划征收任何土地时,都必须首先进行科学严谨的实地勘察及全面的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工作。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该等行政机关还需在拟征收的土地所在地,即乡(镇)和村、村民小组的范围内,公示至少三十天的时间,以广泛征求被
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相关利益方的意见与建议。《土地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
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
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