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若在经营活动中,由于未能遵守相关管理规范,并且未能对所养育或管理的动物采取完备且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从而导致第三方人身财产权益受损的情况发生时,该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理应承担起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然而,如能举证证实受害人本身存在故意行为导致自身损害的,则可依据法律规定适当减轻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的赔偿责任。
对于那些被明令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类及其他危险动物,一旦因此类动物引发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其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同样需要承担起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