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侵犯专利权益相关事宜中,依据我国《专利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诉讼时效为自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主体了解或应当知晓侵权行为及其加害人之日开始计算,且时间单位精确到三年整。
倘若权利人或上述主体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告之后至授权之前便已经使用了这项发明并没有给予相应的合理费用作为补偿的话,那么他们应当依照整三年期限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晓侵犯者使用其发明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然而,如果权利人在授权之日前就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侵犯者的行径,那么诉讼时效将会从授权之日起正式开始计算。《专利法》第七十四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