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凭借伪造的信用证或者凭借以虚构、无效的身份证明骗得的信用卡进行交易;
(二)在交易过程中使用失效或已废止的信用卡;
(三)未经许可擅自借用或盗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消费;
(四)以主观恶意为导向,对发卡银行的账款进行无理、长期拖欠并拒不及时归还款项的行为。
上述第四种情况被我们称为“恶意透支”,它通常表现为持卡人利用非法手段谋取个人利益,违反既定信用额度规定或到期还款时间,甚至在发卡银行多次催讨后依然不予偿还欠款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