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规定,刑事案件中,律师有权从犯罪嫌疑人首次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或采取强制行动之日起到场参与。
2.当侦查机关初次传唤犯罪嫌疑人或对其施加强制措施时,有义务明确告知被传唤者可以委托辩护人。
至于公诉案件的受害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家属,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关系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交审查起诉之日起,即可全权委托诉讼代理。
而对于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和其法定代理人,及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人员和其法定代理人,则有权随时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针对公诉案件来说,自案件进驻审查起诉阶段以后,受害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家属,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便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委托诉讼代理人。
而对于自诉案件而言,自诉人和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人士和其法定代理人也同样享有此权利。
刑事律师,即专门从事处理刑事案件法律事务的专业律师。
在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他们可以依据所获取的案件状况与其他相关证据材料,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及经验,依法积极地为代理人提供辩护,从而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