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当事方可通过实施特定行动来更改合同条款,但这需要满足双方共同的意愿。
此种情形源于2021年度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相关规定,即第五百四十三条所指出的,若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并进行协商,便可对合同内容做出修改。
此外,依据第五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如当事人对合同变更后的具体细节或事项未有明确约定,则被视为未曾发生过变动。
最后,根据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合同签订之后,其基本条件出现了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无法预料到的、且并非由商业风险引发的重大变化,如果继续履行该合同将对其中某一方产生明显的不公,那么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有权与另一方重新展开协商;
若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达成新的协议,则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
在此过程中,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运用公平原则对合同进行调整或解除。《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