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立持卡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出规定限额或期限进行透支行为,且在发卡银行经过两次书面催告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能归还的情况,应被视为“恶意透支”;
并且该透支所得金额,仅包括未偿还和待偿还的款目,并不包含滞纳金、复利以及其他由发卡银行所收取的任何费用。
对于恶意透支案件的处理决策,我们要依照以下法律规范进行鉴定:
在金额不足1万元但大于等于10万元的范围内,应视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属于“数额较小”;
在10万元≤金额<100万元的区间之内,同样对应于上述法律条款,判定为“数额巨大”;
至于金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情形,则定义为“数额特别巨大”,必须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定罪量刑。《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