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受害者在患病以及医治全过程中所浪费的(即已损失的)工作与雇佣收入所需的费用称之为误工费。
此费用针对的便是医疗期间内(即误工时间段)由于无法进行日常活动或者正常的劳动所导致的工作和劳动收益的损失或下降现象。
若受害者因受伤导致残疾而长期停工,则误工时间可以计算到判定伤残前的最后一天。
针对所有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误工费的金额应依照实际减少的收入来确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