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明确规定,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实施
信用卡诈骗行为且涉及金额达到一定程度者,将被判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罚款责任,具体罚款金额为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
若涉及金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处罚,同时还需承担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款责任;
而当涉及金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
徒刑,同时还需承担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款责任,或者面临没收全部财产的严厉惩罚。
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
(二)使用已过期失效的信用卡;
(三)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
(四)恶意透支。
关于恶意透支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如果涉及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但不足10万元,应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定义的“
数额较大”;
若涉及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但不足100万元,则应视为“
数额巨大”;
而当涉及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时,则应视为“
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