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我国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寻求权利保护的期限为三年。
此三年计定期限自权利人得知或应当通过某种方式获知其所享有的权益遭受侵害及对此负有义务之人之日开始算起。
然而,若权利受损之日期已过二十年,则这种保护请求将不被人民法院受理;
但针对特殊情形,人民法院仍可根据权利人的正式书面申请而作出延长决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