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建议通过
当事人的一致协商,来对合同缺乏的部分进行补充完善。
在此过程中,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充分保障了当事人自主决定合同内容的权利。
对于遗漏的合同细节问题,我们主张首先应从双方共同关心的争议点出发,通过协商方式加以明确和补充。
其次,我们也可以参考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或既定的交易惯例,以此为依据对合同内容加以规范和确定。
最后,若按照上述方法仍无法对缺失的合同内容予以确认时,我们必须依据我国《
合同法》第五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进行相应的补充和更新。《
民法典》第510条规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
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