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任一情形下,
监护关系将会自动终止:
(一)当
被监护人成功获得并恢复完整的
民事行为能力;
(二)
监护人由于各种原因丧失有效的监护能力;
(三)无论被监护人还是监护人都发生了生命消逝的不幸事件;
(四)由人
民法院有充分理由认定这样的监护关系应该终止。
其中,较为常见的第一种情形,是指
未成年人在年满18周岁之后,或者虽然未满18周岁但已经具备了独立工作以维持日常生活所需的能力,这就意味着他们已经在
民法典中被视为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同样地,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得到全面恢复,使其重新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他们也不再需要监护人的保护与照顾,此时,监护关系便会自动终止。
第二种情形则是指监护人由于各种原因失去了有效的监护能力,在任何时候决定谁来担任监护人时,我们都必须认真考虑他/她是否具备足够的监护能力。
如果某个监护人本身存在身体残疾或者智力受损等问题,那么他/她很可能会变成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从而无法继续承担起对他人的监护责任,这种情况同样会导致监护关系的自动终止。
第三种情形是指无论是监护人还是被监护人中的任意一方发生了生命消逝的不幸事件,包括生理死亡和
宣告死亡两种情况,都会直接导致监护关系的自动终止,因为在这个时候,已经没有任何人可以作为监护主体或者被监护的对象了。
最后一种情形则是一个兜底条款,用以处理前三种情形以外的特殊情况,此时,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以确定监护关系是否应当自动终止。《民法典》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
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