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进行结婚登记时,仅携带身份证以及户口本复印件并不足以办理相关手续,必须同时提供双方各自的户口本与身份证原件及其相应的复印件。
在此过程中,婚姻登记机关将对上述文件进行严格核实,并收取确认无误后的复印件留作档案保存。
双方当事人应分别持相应证件,共同前往各自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级市或者县级市民政局(或者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