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后,案件尚未得以终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判断:
倘若案情显著轻微,无需对犯罪行为进行追究;
或者因证据不足以致无法确认责任人,在此种情形下,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解除对嫌疑人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
如有必要,应当将案件涉及相关材料转移至其他机构开展后续处理工作;
或者改变原有强制措施,以便更好地推进案件调查工作。
同时,对于确须承担法律责任的犯罪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相应手续。《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