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协商取舍与房地产征收部门签订合约事宜是合规的必要环节。
此过程中,房地产征收部门与被征用人需按照本条例所订定之规范进行商议,协商内容涵盖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及支付日期、用于产权调换之房屋位置及面积、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诸多方面。
在达成共识并签署补偿协议之后,若有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补偿协议中所承诺的义务,另一方有权依法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